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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时间: 2024-08-19 05:31:38 |   作者: 开云棋牌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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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

  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联的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可以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保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的方法的基础上:

  (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以下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

  (Ⅱ)依据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这中间还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会员国应依据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依照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联的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l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防预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做查询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这些化学品进行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进行评价;

  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分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品。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进行识别或评价的,并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的方法。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依照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

  (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l.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一些危险:

  (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其使用。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的方法、教育和培训的资料;

  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能够准确的通过第一条第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情,按照《联合国》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尽管有上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应立即构成对本公约的废止。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