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30 19:02:04 | 作者: 头部防护
近日,陕西省卫健委、疾控局印发了《关于逐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放射诊疗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辅助手段,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必然的联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部门要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规范放射诊疗行为,提高放射检查效率。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放射诊疗法规和标准,精准把握放射检查的必要性。鼓励建立放射检查阳性率报告制度,影像科等相关科室于月初将上个月放射检查人数及报告阳性率等信息报送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放射防护委员会评价,对放射检查阳性率持续低于全院中等水准的申请医生及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
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全省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互认,减少受检者和患者所受医疗辐射,降低经济负担。严格执行放射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准确把握放射诊疗指征。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疗时,要有明确的医疗目的,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严控受照剂量。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应逐例判定放射诊疗的必要性。
对确有必要进行放射诊疗的受检者,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如性腺、乳腺、甲状腺和眼晶体等)采取专门的屏蔽措施。
对育龄妇女进行放射诊疗前,应了解月经情况、问明其是否怀孕等,排除孕期受照可能。要严控对孕妇的医疗照射,在妊娠8-15周期间,除确有必要外,不得对其实施腹部医疗照射。
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放射诊疗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患者)进入机房。因受检者(患者)个体原因无法独自接受诊疗,需其他人员陪同时,要对陪同者采取对应的防护措施。
规范健康体检放射检查行为。各医疗机构在健康体检过程中要使用 DR 、 CR 等相对照射剂量低的检查方法,不得使用荧光屏直接透视,禁止将 PET 、 PET / CT 、 SPECT 和 SPECT / CT 用于健康体检。对不具有明确疾病风险指征者,不宜使用 CT 检查。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和未成年人的健康体检中。
认真履行辐射危害告知义务。为提高公众对放射诊疗潜在风险的认知水平,减少辐射致癌、致畸等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照射前,应事先向受检者(或法定监护人)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诊疗。在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放射诊疗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检者(或法定监护人)放射诊疗的目的和风险。
规范配备使用放射防护用品。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开展的诊疗项目,依照国家标准,配备满足放射防护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 X 射线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帽、防护围脖、立位防护屏、铅防护方巾、包裹式铅橡胶长巾等)。用于腺体防护以及儿童的放射防护用品应不低于0.5mmPb。实施放射检查时,应规范使用放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平铺或悬挂,不得折叠,每年至少进行2次自检,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降低防护质量。要将患者及受检者的防护放在与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保障放射防护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放射防护有关标准,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